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而产生的市场。其具有三个基本功能:1、融通资金。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是
证券代码:002982 证券简称:湘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债券代码:127060 债券简称:湘佳转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喻自文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3 日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地点: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 9 号湖南湘
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①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1,627,15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0.67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1,618,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0.66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08,9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3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26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邓争艳女士现场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51,61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8%;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弃权 1,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78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46%;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74%。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51,61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8%;
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780%;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2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邓争艳女士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